日前,河北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产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停产,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生育后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对此,法院最终是如何认定的呢?
基本案情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致女职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杨某等四名女职工原为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由公司缴纳五险一金,享有管理岗位休双休日、加班费、年休假等待遇,直至2021年3月份公司停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四名女职工分别生育子女。公司自2021年1月起,未支付四人工资,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该四名女职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处理结果
女职工通过诉讼讨回应有待遇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协助四名女职工联系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案件情况、搜集案件材料,并代她们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就落实职工生育待遇及合法权益事宜申请仲裁。
本案四名女职工普遍工作年限在3年左右,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期间的考勤也不规范,相关凭证几乎无法找到。律师通过整理证据材料、查找劳动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现行执行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承办此案的仲裁员交流案情,详细阐述法律观点。
律师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清单、准生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发表代理意见。依据《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点规定,自然分娩享有15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均享有173天生育津贴;剖宫产享有2800元生育医疗费用;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公司应支付职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支持了部分请求,未支持部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因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亦未予以支持。四名女职工对结果不服,律师继续帮助她们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律师与法官交流案情和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以及提供相关判例,法院支持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生育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工网
编辑/刘斌
审签/乔虹
监制/周志飞
◈推荐阅读◈
2023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