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猕猴桃品种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件。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 依法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激励种业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四川伊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顿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取得该品种的排他实施权,其起诉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在该县下溪镇珍珠桥村和荞坝乡石丈空村猕猴桃基地生产、繁殖、销售被诉侵权猕猴桃品种,侵害了“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石丈空合作社抗辩称,其成立于2014年,涉案猕猴桃基地带动了200多户贫困户脱贫。被诉侵权苗木是其通过从案外人处购买到“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树枝条后,将枝条上的芽孢嫁接到实生苗砧木上而来,该行为是对繁殖材料的使用行为,而非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种植无性繁殖品种必然会产生新的繁殖材料,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购买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嫁接并种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考虑到被诉侵权的果树即将结果,如责令铲除将不利于经济发展,且损失较大,综合考虑种植户利益、社会效益及伊顿公司也明确表示无需铲除树木等情况,判令石丈空合作社按照每株猕猴桃树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伊顿公司许可使用费直至停止种植或涉案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并赔偿伊顿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
石丈空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中争议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无性繁殖品种的侵权认定,涉及到猕猴桃树枝条上的芽孢嫁接于砧木上成长为新的树木,该种植行为是否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二是石丈空合作社如果构成侵权,如何合理确定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在依法保护品种权的同时,实现贫困户的脱贫致富。
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后依法作出判决。
作者:王亮 | 摄影:林愈
编辑: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