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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出事了!注销一年后被罚11万!不想被罚,抓紧自查这5项!
2023-12-19 09:17  浏览:1245  搜索引擎搜索“富博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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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仍被税务局稽查!罚款11万元!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话不多说,跟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户依法注销

却仍被罚款11万!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103MA5PFGJR68):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锦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锦电话回复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2021年11月15日,根据谢锦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锦邮寄《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021年12月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锦,通知她于2021年12月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税务文书均是郑张云(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代收。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年9月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你经营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个体户注销后,

真的万事大吉了?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

现金税四期+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附:税务稽查流程图













个体户涉税风险,

抓紧自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个体户常见热点问题


1.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每月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我是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我购买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车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呢?


答: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我以个体户的形式经营了一家超市,购进的货物有一部分也会用于家庭支出,无法划分,应该如何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招聘员工后,给员工和业主本人购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都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额规定?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我今年新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是否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6.我名下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还能否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啥是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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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2423****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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