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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拆除设备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天津市某公司委托山东某公司对厂区东北侧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的设备进行拆除,拆除现场周边散落大量焦油渣,应急池内洗灌水流出并渗入周边土壤。山东某公司在拆除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启示意义】
土壤是生命之基、食物之源,健康的土壤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企业应严格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举措。就本案而言,涉案单位虽具备施工资质,可工作人员在实际作业时却未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而引发了违法行为。这也提醒企业,在追逐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把环保法律法规当作日常生产经营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
来源 | 天津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