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最新要求,根据病毒变异和传播的新特点,因时因势优化防控措施,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1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01
调整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时间。将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口岸停泊隔离时间从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14天调整为满7天。
02
优化核酸检测频次及方式。将在入境口岸对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全体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的频次和方式调整为“自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的7天内开展5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天由海关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第2、3、5、7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检测单位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其所需费用可由船方承担,采集口咽拭子”。
03
调整办理改营手续后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健康监测时间。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改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健康监测时间由14天调整为3天,并应于第3天开展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
此次政策调整缩短了水路运输企业国际转国内航线营运船舶的转营时间,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稳住经济基本盘,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更好的运输保障。
责编 | 孙孟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