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反革命案件和
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
(收藏于江西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江西省档案馆)
这是1931年12月28日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3期),收藏于江西省档案馆。这期报纸第1版至第2版刊登了同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下称六号训令)。
六号训令是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初期,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巩固工农民主政权、保障工农权益而颁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全文共九条,规定了反革命案件的职能管辖、诉讼程序、审讯方法以及司法机关建设等内容。
在职能管辖方面,一切反革命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在诉讼程序方面,国家政治保卫局对反革命案件进行侦查、逮捕和预审;预审之后以国家的原告人(即国家公诉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得预审外)和判决(从宣告无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在审讯方法方面,强调必须坚决废除肉刑,采用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规定各地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为临时司法机关,解决一切刑事和民事的案件。
六号训令发布后,成为中央苏区时期的重要法律渊源,也是各级司法机关审判反革命案件的最直接依据。比如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裁判部在谢步升贪污案判决书中写道:“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1932年5月24日,瑞金县苏裁判部在朱多伸反革命案判决书中,也将六号训令作为裁判依据。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闵钐 骆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