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下称《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关于制定这部法律的目标,《生物安全法》第一条说得很明白,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定出台这部法律有一定的紧迫性。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工作无章可依,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生物安全领域又面临着很大挑战,仅拿外来物种来说,有数据表明,截至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生物达到500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多种。
这是在传统领域,在非传统领域威胁到生物安全的事件也时有出现。比如,在2018年曾出现过“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有人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这起事件影响很大,也带给了人们更多生物安全领域的思考。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实现“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要实现这“四个有利于”也需要“三个跟上”。
一是群众的生物安全意识要跟上。
国家的生物安全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些看起来不大的事,其实会造成很大危害。拿巴西龟来说,就是外来入侵物种。最初它是作为观赏物种引进的,但随着人们的放生,导致它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生物安全法》第81条第二款明确,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些人来说,缴纳罚款可能容易,但限期捕回、找回就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了。但如果做不到,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举巴西龟这个例子,一是提醒人们增强生物安全意识,二是提醒人们要注意违法成本。
第二是法律配套措施及督查要跟上。
《生物安全法》中,涉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有51条,涉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有23条。要让《生物安全法》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毕竟,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具体化,同时,也还要根据生物安全领域具有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加强督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采取坚决的处置措施,并据此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是处罚措施要跟上。
这首先是刑罚的利剑必须“利”,要做到《生物安全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衔接。202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反《生物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增加了新的刑事犯罪的罪名和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生物安全管理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刑事惩治。
《生物安全法》第九章的主要内容就是罚则,这一章共13条,在整个《生物安全法》88条中占比比较大,既包括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包括了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对单位的罚款可以到1000万元。这些处罚规定还需要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在当前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任务愈加重要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明确建立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良法需要善治、或者说是严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需要包括群众、配套措施等各方面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