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些类型电子产品的进口商和制造商必须出具供应商符合性声明 (SDoC)。SDoC 是一个自我发布的声明,是一种表明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方式,其中供应商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保证。声明正常具有单独文件的形式。供应商根据以下情况作出此类声明:
(1)制造商对质量控制体系的信心,或 (2) 测试或检查的结果 制造商承担或授权他人代其承担。制造商有选择使用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并在声明中注明;这不是要求。测试地点的选择由制造商决定。出于监管目的,当局可以确保供应商符合性声明的完整性通过建立要求谁签署符合性声明,要求访问声明和/或合规记录等
方法和适用性
SDoC 方法结合并取代了之前的“验证”和“符合性声明”方法,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起生效。FCC 标题 47,第 2.906 部分对该方法进行了如下定义。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 (SDoC) 是第 2.909 条中定义的责任方进行测量或完成委员会认为可接受的其他程序的程序,以确保设备符合适当的技术标准。除非根据第 2.945 条明确要求,否则不需要向委员会提交证明合规的样本单位或代表性数据。
合规信息声明:(包括在用户手册或单独的表格中)
产品标识:(例如名称和型号)
适用的合规声明:(例如,对于第 15 部分的设备,请参阅 §15.19(a)
责任方(美国)名称: *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或零售商
地址:
电话:
供应商符合性声明的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境内。责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组装商或进口商。
哪些产品需要 SDoC?
FCC Part 15 对工作在 9kHz 至 3,000GHz 射频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进行了规范,主要将设备分为三类:
无意的散热器
故意散热器
附带散热器
SDoC 适用于大多数无意辐射器,包括非无线电设备(例如非 WiFi 或蓝牙)例如:LED照明,移动电源,咖啡机,个人电脑,鼠标和键盘,风扇
SDoC 中应包含哪些信息?
产品标识(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指定其设备 SKU、型号、批次 ID 或序列号。)
责任方信息
责任方信息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
负责人姓名及签名
合规声明
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产品合规性,并应在 SDoC 中包含合规性声明,例如:
“本设备符合 FCC 规则的第 15 部分。操作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本设备不会造成有害干扰,并且
(2) 此设备必须接受接收到的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导致意外操作的干扰。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Operation i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1) This device may not cause harmful interference, and
(2) this device must accept any interference received, including interference that may cause undesired 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