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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 | 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
2023-02-14 16:59  浏览:556  搜索引擎搜索“富博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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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双方经济往来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记录。如果分手后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则会抗辩此款系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者恋爱期间的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例

赵某经人介绍与女子王某相识,并于2019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保持恋爱关系期间,王某以过生日、生活需要、还花呗、买衣服、看病、亲人生病住院、外出旅游等各种事由,通过微信聊天要求赵某向其转账共计54余万元,后二人于2021年9月分手。


分手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4余万元。王某则认为,自己和赵某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向自己转账等一系列行为都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存在长达两年多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原告曾经表示要求被告跟其回家见父母及要求尽快领证、结婚等,被告亦未明确拒绝,因此原被告之间系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赵某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两年多的恋爱时间里,向被告王某微信转账195笔,转账金额从数十元到数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54余万元,平均每月支出高达19000余元,远远超出正常的恋爱消费水准。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大部分微信转账系基于被告向原告的索要行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爱情观,盲目相信通过金钱能得到被告的爱情并最终达到与被告缔结婚姻的目的,不顾自身条件无原则地大量给付被告金钱并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双方尚未明确婚姻事宜的情况下,无原则地长期、多次向原告索要金钱、物质,致使在双方分手后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恋爱过程中双方的小额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是恋爱期间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双方分手为赠与的解除条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赵某微信转账给被告王某单笔数额低于3000元的视为原告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而单笔金额3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款项共计38余万元,均是原告赵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现因双方已经分手,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被告王某应当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给原告。


由于恋爱期间双方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产生争议时,法院很难还原双方在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在此提醒,恋爱期间对于资金的往来能够做出约定的应明确约定其性质,如果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进而减少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顺义普法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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