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暴利,涉案人员驱车近3000公里,从四川内江隆昌市远赴吉林通化市“采购”大量止咳药品,用来提炼麻黄素,结果被警方一窝端。近日,四川省禁毒办对外披露了这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相关情况。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程某与被告人杨某明协商寻找含有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的货源。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程某、薛某昆等人租赁被告人谢某能的房屋准备用于提炼麻黄素,并租用被告人周某建的面包车用于运输制毒物品原料、制毒工具等。
同年10月20日左右,程某、薛某昆、杨某明等人驾车前往吉林省通化市,经杨某明介绍程某购得大量止咳药品,后伪装成饲料通过物流公司运回隆昌市,由周某建驾车与谢某能将该批消咳宁运至制毒窝点。后程某出资安排薛某昆从被告人余某国处购买了制造麻黄素所需化工原料,租赁车辆与程某一起运回隆昌市,由周某建驾车与谢某能将化工原料运至制毒窝点。陆续备齐制造制毒物品所需工具、设备后,周某建联系被告人谢某清协助程某生产麻黄素。
谢某清、程某在谢某能房屋内加工、提炼麻黄素,后交给周某建藏匿于其家中。
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某、薛某昆、杨某明、周某建、余某国、谢某能、谢某清抓获归案。从周某建处、制毒窝点查获麻黄素共计53余千克。
二
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薛某昆、杨某明、周某建、谢某能、余某国、谢某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麻黄素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麻黄素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生产制毒物品53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六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某明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昆、杨某明、周某建、余某国、谢某能、谢某清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内江市禁毒办、四川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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