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推进计划——数字经济竞争政策未来发展前沿论坛”分论坛成功举办。论坛由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主办,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竞争政策研究》编辑部承办。本次论坛云集了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腾讯研究院、阿里研究院、抖音集团等全国各地高校、企业的专家、学者和代表们。各位专家学者围绕经济学视野谈垄断与竞争、数字经济创新价值与竞争政策、数据竞争问题、自我优待问题、数字经济的产业组织结构、并购反垄断问题、轴幅协议理论及实践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等八个主题展开探讨,共同为数字经济条件下完善公平竞争治理规则建言献策。
主题:经济学视野谈垄断与竞争
主持人:王先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组成员
分享人:曲 创 山东大学数字经济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王 勇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与谈人:喻 玲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善明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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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创:《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新阶段:产业变革、理论突破与监管创新》
曲创教授指出现代通信技术、平台企业、数据算法是数字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三者共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其中,平台企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也是探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问题以及找寻与国外发展差距的着眼点。曲创教授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平台企业的市值,发现美国仍然以市值作为衡量平台企业的标准且各平台企业市值呈大幅增长态势,而国内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市值大幅度下降,由此引发我们这样一个思考:在整体宏观经济下行的环境下,应如何发挥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的监管作用。
曲创教授认为平台经济发展已进入新阶段,“新”在哪里未知,但“旧阶段”确定结束了。其中一个标志是平台活跃用户数和营业收入高速增长的阶段已经不复存在,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等国内平台企业用户数量和营业收入均呈平稳状态,Google、Amazon、Facebook等国外平台不管是营业收入还是活跃用户数量都在大幅度减少。同时,他认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增长缓慢的存量竞争阶段。目前平台企业的用户数量已趋于饱和,短时间内不会出现高速增长的情况。二是从规模竞争转向差异竞争。三是从用户竞争转向营收利润。四是从流量变现转向价值创造。可以说,平台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即是高质量发展阶段。
面对平台经济产业变革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曲创教授认为,平台经济的理论突破一定会滞后,但监管不能滞后。针对监管创新,曲创教授提出,第一,面对新技术、新模式、新行业,监管目标无需进行改变;第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三,坚持非必要不干预、必要时强监管的动态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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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论平台经济的可竞争性:基于用户注意力配置的视角》
王勇教授以阿里和京东为例,指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市场份额的角度,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书披露的数据来看,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其市场份额不完全呈正相关,因此还可以从平台经济实际运营的特征性事实来判断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其中一个特征性事实是,平台企业也需要和其他平台去竞争用户获客,目前主要平台的获客成本都在节节攀升。另一个特征性事实是,不同类型平台之间存在非常激烈的跨境竞争,例如,国内的腾讯和阿里、阿里和字节、腾讯和字节等之间的竞争。在国外互联网巨头们也是处于混战的状态,如苹果和亚马逊、亚马逊和Facebook、苹果和Google及微软等,这些竞争现象引用传统的交叉网络效应理论是无法解释的,由此,王勇教授提出注意力因素的概念,并介绍了其与团队在注意力因素方面的研究结论。
第一,当把用户注意力纳入到平台经济,传统的用户之间交叉网络外部性或者交叉网络效应就会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户规模效应,另外一部分是用户注意力效应。当用户注意力效应为主,平台之间以竞争为主,当平台规模效应为主,平台具有垄断性。
第二,如果没有新的互联网技术出现,当整个互联网用户处于饱和的情况下,这时候交叉网络效应当中的用户规模效应低于用户注意力效应,这导致了平台之间具有非常强的竞争性。
第三,当整体用户处在快速增长期时,相对来讲注意力资源非常充沛,这时候用户规模效应大于注意力效应,这就会导致平台之间竞争不够充分,存在一定市场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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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玲:针对性制定注意力细分市场监管规则,加强注意力市场监管
喻玲教授以《羊了个羊》游戏为例,提出注意力收集市场和注意力分配市场的概念。在注意力收集市场中,平台通过获得用户使用时间提供内容捆绑服务。在注意力分配市场中,平台一方面通过提供广告空间而获得广告费,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或者平台自身向用户提供内容,在这个市场中平台事实上是一个典型的多边市场的组织者。平台在保有注意力收集市场、注意力分配市场的可竞争性方面,可以有很多的作为空间,因此执法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注意力细分市场和可竞争性构成的基本要件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有针对性地监管注意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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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明:明确数字经济的内涵和发展目标是理论研究和监管创新的基础
金善明副研究员认为,数字经济治理首先要明确数字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准确理解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更要客观把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内外形势。无论是监管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应脱离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更不应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相悖,以治理目的正当性掩盖治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管执法应依法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程序性权利,从而使得当事人不仅能够在执法过程中维护自身权利,也能够通过救济机制来捍卫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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