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杨权(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6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杨权利用担任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原盘锦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盘锦市政府副秘书长,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盘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作调转、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