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了与人生初衷、职业身份相违背的事情,真的非常地后悔……”一些特定的药品,若擅自买卖,治病救人的“药品”就可能变成“毒品”。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被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前,我国通过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
2022年10月,某平台上一则“特殊”聊天信息引起警方注意,聊天内容涉及的“氯硝西泮”“咪达唑仑”“佐匹克隆”等药品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滥用均有可能成瘾。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11月10日,涉案嫌疑人赵某投案自首,并在其家中查获相关药品。经审查,赵某对其贩卖精神二类药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赵某交代,因自己失眠经常会到医院开具氯硝西泮片等药物治疗,后了解该药物因能使人成瘾,经常被吸毒人员当作毒品的“代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便萌生了在网上高价转卖精神药品的念头。2022年1月初,他在网络群聊里发布贩卖安眠药的广告,不久后余某联系到了他。
“我们谈妥260元每盒的价格再通过快递发给我,他自己能赚160的差价。”据余某(另案处理)交代,因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力度加大,自己之前吸食的大麻等毒品已经很难买到,他便开始在网上搜索氯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精神药品作为“替代品”,看到赵某发布的信息后,就想从他处购买类似药物。
与此同时,根据赵某提供的线索, 2022年11月14日,警方将某精神卫生中心护士侯某及同科室医生孙某抓获。
“本想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可能不方便去医院,就帮帮他们,可我看到成本只有几十块钱的药一转手就能卖到上百元时,就想着以此来赚钱……”2022年10月,侯某在某交流失眠、焦虑的微信群中尝到买卖药物带来的暴利甜头后,开始在群里宣称“要什么药就有什么药,要多少有多少,自己都可以开出来”。
侯某作为护士,无法开出“氯硝西泮”等属于国家管制的处方精神药品。为此,侯某会先让“客户”先在线上挂号,由同科室孙某为其开电子“处方”或以“诊断”的方式来“保障”买药的人购药的“安全性”。
就这样,侯某充当“客服”在网络上散布心理咨询的广告招揽买家并推荐给孙某,孙某负责在线上医院开处方,用病历卡开药,然后药开出来之后交给侯某,侯某再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然后将药寄给买家,贩卖非法所得二人“五五分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孙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或用于非法用途,仍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咪达唑仑、氯硝西泮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因此,违规贩卖上述精神药品,也会触犯刑法,涉嫌贩卖毒品罪。毒品不仅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和良知,还会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对社会危害极大。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
【来源:法治江苏、丹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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