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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 | 逛超市不慎摔伤,能否要求超市赔偿?
2023-09-12 17:52  浏览:1324  搜索引擎搜索“富博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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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便利店等已成为人们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之一。如果消费者逛超市不慎摔伤,能否要求超市赔偿?


案例

2021年4月17日早上,杨女士到一家名为“点点”的超市购物,因超市地面上有未清扫的泥和菜叶,导致杨女士经过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超市的店员将杨女士扶起。杨女士回家后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的帮助下,前往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杨女士腰、背部等多处损伤。杨女士认为,点点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者,理应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却未及时清扫超市地面上的泥和菜叶,导致其摔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点点公司辩称,其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相关的视频证据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发时,超市过道上的确存在地面不洁的事实情况,导致后续杨女士的摔倒。事故的发生系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及时清理地面卫生所导致。点点公司作为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到店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杨女士作为成年人,也应尽到自我保护的责任。所以法院酌定杨女士对自身受伤承担20%的过错责任,点点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点点公司支付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对其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的注意义务。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因地面湿滑,未设置明显标志提醒顾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员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如果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顾客购物、游玩等的安全,做好、做足相应的工作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已采取防护措施,也可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逛超市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如确因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应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与经营者、管理者沟通解决,沟通不畅时,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顺义普法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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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b71d****    IP:125.64.86.***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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