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毒”一词在当今几乎销声匿迹,《辞海(1989年版)》《辞源(200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都没有收录该词。但是,在中国近代史上,它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词。历史上,该词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张璐成书于1695年的《本经逢原》记载:“至于烟草之火……不可与冰片同吸,以火济火多发烟毒。”赵学敏成书于1765年的《本草纲目拾遗》“烟草火”条记载:“汪东藩《医奥》云:烟毒,以黑砂糖和井水服之。”以上两文中“烟毒”一词的含义都是烟草之毒。
道光皇帝1840年颁布的《著闽浙总督邓廷桢等水陆交严以期洋面肃清烟毒屏绝事上谕》记载:“俾洋面肃清,烟毒屏绝。”该上谕标题和正文都有“烟毒”一词,从历史背景推断,其词义是鸦片烟。
天津《大公报》1903年4月26日《徐制戒烟德胜丹》一文记载:“溯自道咸以来世之售戒烟药者,……多由方中搀用烟灰、生土等物,以顶一时之瘾;否则施用茶膏吐泻之剂以刷烟毒而图速效,……七日减药一粒,减至七七之期,烟毒解尽,脏气自充,饮食倍常……”文中两处“烟毒”的词义都是鸦片烟之毒。
《申报》1906年2月12日《议除烟毒说》一文记载:“鸦片烟之流毒我中国也久矣。……概然思重定办法,俾烟毒日渐销除。”文中“烟毒”是指鸦片烟。
综上分析,清代“烟毒”一词有两个释义:一是指烟之毒,更确切地说是烟草之毒(该含义出现在清代中叶以前,鸦片烟尚未流行,烟多指烟草)或者鸦片烟之毒(鸦片烟流行以后,表示鸦片烟意义的“烟”出现频率越来越频繁);二是指鸦片烟,含义是鸦片烟这一毒物(清末,吗啡流入中国并造成滥用,“烟毒”词义范围随之扩大,成为鸦片、吗啡等毒品的统称)。
随着清末禁烟运动愈演愈烈,“烟毒”一词在《申报》《大公报》等媒体报道中频频出现。例如,《申报》1906年3月9日《扫除烟毒治本说》一文记载:“力主专卖者,盖以烟毒以深,持之太骤,则事以急而无可补救。”另外,还出现了词组“鸦片烟毒”。例如,1910年《图画日报》连载了五十篇名为《鸦片烟毒之现象》的文章。
民国时期,“烟毒”一词的使用更加常见。例如,天津《大公报》1915年10月20日刊登了一篇名为《陕省烟毒匪患日烈》的文章。1935至1936年间,“烟毒”又有了新的变化。国民政府1935年公布的《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称烟者,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1936年公布的《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称毒者,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色毒丸。”简言之,自然来源的鸦片、罂粟等物质称作“烟”,化学提炼或合成的吗啡、海洛因等物质称作“毒”。自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烟毒”既是词,又是词组,“烟毒”这一词中的两个语素(或这一词组中的两个词)各自保持其独立的概念意义。其后,国民政府1941年颁布的《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和1946年修正公布的《禁烟禁毒治罪条例》,均延续了上述对“烟”“毒”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新中国的禁烟禁毒法律几乎都不再分别定义“烟”“毒”,而是整体定义“烟毒”。例如,中南军政委员会1950年公布的《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烟毒,系指鸦片、海洛因、吗啡、高根、金丹及一切抵瘾之毒品。”又如,西南军政委员会1950年公布的《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烟毒,系指鸦片种籽、烟苗、鸦片、吗啡、白面、金丹、梭梭、嘈哒,及其他类似或化合配制而成之毒品。”
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的禁烟禁毒运动,我国基本禁绝了鸦片烟毒,自然“烟毒”一词就很少使用了。改革开放初期,毒品问题在我国死灰复燃,“烟毒”一词重新出现在中央文件中。国务院1981年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两份文件中都沿用了“鸦片烟毒”这一表述。但是,此时我国毒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主要滥用的毒品是海洛因,吸食鸦片已经很少见了。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继续叫烟毒,已经名不符实了。此后,“烟毒”一词的使用愈来愈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弃用“烟毒”,使用“毒品”。自此,“烟毒”一词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宋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