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后,我能更加安心地经营公司了。”今年5月,天门市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了解到方某因企业经营实际,有变更执行地的迫切需求,遂同步开展监督。6月初,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完成了相关审核工作。
方某的安心源于“到位的执行”。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全面准确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法治建设。
精准监督让社区矫正更规范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我们秉持精准监督理念,依法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开展收监执行监督、减刑监督等,切实促进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湖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说。
2021年3月,团风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李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连续两次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该院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对李某收监执行刑罚。
而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该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减刑。赤壁市检察院检察官在与社区矫正对象沈某谈话时了解到,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独立完成了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池材料回收系统的发明,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结合沈某的日常表现,该院依法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提请减刑。2020年6月,法院对其作出减刑一年的裁定,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为社矫对象外出经营“松绑”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获得批准后,公司发展也被按下了快进键,预计今年销售收入可达1.9亿元。”日前,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谈起公司的发展信心满满。
张某是湖北省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交付到大冶市接受社区矫正。张某因公司经营活动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遂于2021年10月向大冶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此后,他申请大冶市检察院进行监督。
大冶市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300余人,近5年累计产值4亿元,且张某社会危险性低,符合批准外出条件。于是,大冶市检察院经组织召开听证会,依法建议大冶市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张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得到对方的采纳。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类似问题,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会签了《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通知》,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1年至今年5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241名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
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
2021年以来,结合办案,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动通过向相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2021年10月,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在开展社区矫正领域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当地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效果无法保障,分类管理不明确、监管针对性不强,智能化水平不高、信息共享存在梗阻等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机制性问题仅凭司法行政机关自身难以整改完善,需要依靠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检察机关有必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汉江分院在征求意见时,人民监督员刘万兵说。
2021年11月,该院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进行整改部署。
今年3月,当地健全完善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构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纳入“八五”普法检查与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关爱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浓厚氛围。(检察日报 刘怡廷 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