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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拳打击涉信息网络犯罪——聚焦《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2022-10-12 08:53  浏览:307  搜索引擎搜索“富博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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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明瑛

近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已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趋势,以及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网络赌博等重点犯罪案件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为广大群众识别防范风险、保护自身权益,为相关部门加强犯罪治理提供参考。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诈骗罪案件数量占比最高

《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57.18%,2019年同比上升28.43%,2020年同比上升20.90%,2021年同比上升104.56%。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66万余名被告人,平均每件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及被告人数约为2.4人。其中,3人及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占比为9.5%。

网络犯罪罪犯年轻化的苗头,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报告》指出,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18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最大。18周岁至28周岁被告人占比在2019年达到最低后又出现上升,存在网络犯罪罪犯年轻化的苗头,29周岁及以上被告人占比逐年降低。

据统计,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82个罪名。首先,诈骗罪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6.53%;其次,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占比为23.76%。此外,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赌博类案件4.9万余件,涉及13.02万名被告人,案件数量在2021年出现了小幅回升。

在占比最高的网络诈骗案件中,数量位居前三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贷款类、冒充类和虚假招聘类案件。其中,办理贷款的案件占比最高,约占16.71%;冒充类案件占全部网络诈骗类案件的15.08%;招聘类案件占全部网络诈骗类案件的10.16%。

从被告人冒充他人身份的类型来看,冒充女性的案件占比最高,为22.20%;其次为冒充熟人的案件,占比15.53%;冒充企业职工的案件占比10.96%;冒充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件占比9.19%;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案件占比7.18%;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占比5.05%。此外,还有冒充通信运营人士、专业人士、学生、黑社会和航空公司等。通过分析网络诈骗案件特征得知,6.32%的网络诈骗案件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犯罪。

近年来,以招聘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屡见不鲜。在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日赚百元”的虚假兼职实施的网络诈骗。

该案中,被告人闫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某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广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等人利用故意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任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经过有计划、有组织地运作及发展,该团体逐渐形成诈骗犯罪集团。截至案发,被告人闫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李某等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此外,近年来受到关注的网购“刷单”问题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衍生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报告》指出,在网络诈骗类案件中,兼职刷单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占比在2021年达到31.48%。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至2021年,制销口罩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数量占全部网络诈骗类案件的5.26%。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网络诈骗类案件近5年首次出现下降。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诈骗类案件共计10.30万件。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

成绩的背后,离不开各级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网络诈骗犯罪,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举措深入推进打防管控各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敦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分子及其他人员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为从源头遏制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各级人民法院把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抓手,在办案的同时,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庭审在线直播、集中公开宣判、拍摄群众喜闻乐见的短视频、“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广大群众提升反诈、防诈意识,推动形成反诈、防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全链条铲除信息网络犯罪土壤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显示,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占比开始激增。

据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认定条件。

据悉,《解释》的出台为政法机关打击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工具。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诈骗,也不需要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仅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帮助、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即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计7.2万件。2017年至2019年呈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起呈快速激增走势。2020年同比激增34倍,2021年同比再增超17倍。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11.88%。其中,各年度的占比分别为:0.06%、0.07%、0.22%、5.78%和54.27%。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占比开始激增。

笔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从这一数据变化的背后,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策略调整方向。近年来,除直接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外,司法机关还按照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的思路,对“黑卡”“黑号”、非法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网络黑灰产业链进行打击,并将关口不断前移,通过一系列行动,从源头上铲除信息网络犯罪的滋生土壤。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将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结算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是常见的犯罪行为。《报告》显示,从作案手段分布来看,支付结算环节提供帮助类的占比最大,为53.45%;提供通讯传输支持类的占比为18.25%;提供广告推广支持类的占比为4.95%。

据了解,为打击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2021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加强对买卖“两卡”行为的源头打击。

在“断卡”行动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从严从快方针,依法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涉“两卡”犯罪案件,把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及涉“两卡”等关联犯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雷霆出击

铲除网络赌博犯罪毒瘤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依法分别判处主犯吕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其他22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潼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等人通过网络购买、租用了多个境外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发展下级赌博代理及拉拢、吸引赌客参与赌博的方式开设、运营网络赌场。被告人吕某等人以游戏客服为名,通过微信拉拢、招揽赌客,又以接受投注、提供现金兑换服务的方式向赌客贩卖游戏分,组织赌客参与赌博。

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网络赌博平台控制人,被告人吕某等人为网络赌博代理人。上述被告人的获利方式,一是通过从上家处购买游戏分,再加价将游戏分贩卖给赌客获利;二是通过在游戏平台中后台操作,人为控制赌客的胜负概率,让赌客输多赢少,赚取赌客赌资。部分被告人甚至在赌客赢取大量游戏分准备兑换现金时,直接将赌客微信删除拉黑,恶意占有赌客投入的赌资。

经统计,24名被告人共拉拢、招揽赌客6000余人,通过微信收取赌资共计1800余万元,赌博代理中层级最高的被告人吕某,在两年时间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共赚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潼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吕某等24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移动网络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信息网络时代,特别是当前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功能的拓展,给网络赌博犯罪又增加了新的犯罪形式。这种新型网络赌博行为主要包括通过微信群召集赌博、利用合法的棋牌类游戏App组织他人赌博、开发非法的手机游戏App供他人赌博。

从有关案件情况看,新型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具有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倾向明显。据悉,公安部门此前查获的赌博网站,有的注册会员多达数十万人,有的甚至涉及全国各省级地区。

“有的将网络棋牌类软件、App进行包装,以娱乐、返利等形式,诱骗他人一步步走进赌博圈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新林表示,这些犯罪集团内部往往呈“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形成网络赌博产业链。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针对网络赌博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巨大危害,人民法院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零容忍”态度和全链条严厉打击的力度。《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赌博类案件共计4.9万余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8.68%。全国网络赌博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02万余名,平均每件网络赌博案件涉及被告人数约为2.7人。

坚决打击网络刑事犯罪,根据网络犯罪新特点,加大惩处力度,依法惩处开设网络赌场、网络诈骗等各类网络犯罪,确保互联网环境安定有序,决不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重拳打击涉信息网络犯罪,人民法院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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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2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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