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行使检察权,是检察履职方式的一种创新,具有明显的优点,能够增加直接采证和多方听取意见的机会,有利于汲取司法办案需要的智慧,激发处理案件的灵感,开阔司法人员的思路,让案件处理结果能够贴近社会关于什么是正义的朴素观念,减少机械、僵化司法发生的几率,加强社会监督和相关制约,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202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工作座谈会,就加强和改进检察听证工作向检察听证员代表请益求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为以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落实检察听证制度,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检察监督办案中,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检察履职方式的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
一种创新
我国检察机关的诸多活动,属于受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诉讼行为,天然具有诉讼性质,但是,形成司法处理决定的过程与司法审判过程明显不同。例如,对一起侦查终结或者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角色具有“法官”性质,或者说是一种准法官功能,但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决定方式往往不是以狭义的诉讼方式(审判)进行。多年来,一直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等活动采取一种准审判的方式进行,也即现在检察机关采行并大力推动的听证方式,这是以“诉讼化”或者“司法化”来表达与审判中的调查活动相同或者相似含义的检察履职方式。
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行使检察权,是检察履职方式的一种创新,具有明显的优点,能够增加直接采证和多方听取意见的机会,有利于汲取司法办案需要的智慧,激发处理案件的灵感,开阔司法人员的思路,让案件处理结果能够贴近社会关于什么是正义的朴素观念,减少机械、僵化司法发生的几率,加强社会监督和相关制约,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为了保障听证的质效,最高检对各级检察院提出“能听证尽听证”要求,以此督促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听证工作并努力运用听证方式促进办案质量,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能听证尽听证”之所谓“能”,指的是具备听证条件,“尽”指的是无遗漏、无选择性安排听证活动。显然,这是对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高标准要求,旨在预先消除办案人员可能的惰性,让听证案件的占比提高上去,并试图将这一新的履职方式打造成检察工作的常态。
“能听证尽听证”的
司法透明价值
司法活动需要避免暗箱操作。典型的表现是公开审判原则及其有效运行。检察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履行职责,实行“能听证尽听证”,也是增强司法透明度的积极表现。
司法透明度的增加,与现代国家及其政府权力的人民性密切相关。现代国家与公权力具有人民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官员行使公权力具有受人民信任和委托行使权力的性质,受人民监督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人民的知情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有渠道了解国家官员的履职情况,并对违背法律和人民意愿的行为作出适当反应,包括运用弹劾制度、质询制度和公共舆论等渠道进行监督和纠正。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样来自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司法权正当行使的必然要求与条件。听证活动将检察机关的一些决策形成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民众通过参与听证互动获得知情权保障,从而使司法过程的社会认知度增加,提高司法活动的社会认同度,在这个过程中,民众可以就发现的司法活动中的缺陷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为改良司法提供条件。
在检察听证活动中,有的参与听证的人员是普通民众,有的是作为民众代表的人民监督员,有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一方面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形成对于检察机关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很好地促进案件公正办理;另一方面可以将社会层面的正义观念带入检察活动,让检察决策与天理、人情有机结合起来,防止法条主义对于司法公正的侵蚀,避免司法的机械性。此外,民众可以通过听证渠道对检察工作行使有效的监督权,避免司法腐败、专横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质疑。
当然,司法活动的透明性不是没有限制的。听证要求中的“能听证”就含有对于这一限制因素的考虑。刑事司法过程中有的阶段具有特殊性,例如侦查活动:侦查过程是探知事实真相的过程,正由于这个探知过程尚未完成,事实没有厘清,因此不宜公开,一是要避免犯罪嫌疑人为尚未澄清的事实付出工作、生活上的不必要的代价;二是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侦查活动受到外来干扰,影响整个侦查活动顺利展开。因此,侦查活动的密闭性较高,但是,即使如此,侦查活动也不是铁桶一个,也需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如犯罪嫌疑人被拘捕,除有碍侦查的特殊情形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得到通知;还有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可以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行同步监督。这也是增强其透明度的做法,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侦查活动尚不宜作出听证要求,以适应其活动的特殊性质与价值考量。
“能听证尽听证”的
司法难题化解功能
检察机关履行司法职权,经常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事实认定、证据采择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难,需要借助“外脑”来破解。事实认定和证据采择,有的需要依靠普通判断力进行分析判断,有的需要专家贡献专业意见,其中证据采择和法律适用尤其需要专业人士给出意见。
其二,案件涉及某些矛盾的化解和风险的预防。如笔者曾经参加过的一次听证会,案件中两名当事人一死一伤,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经过事实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用刀造成他们死伤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径行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让死亡当事人的亲属和受伤当事人充分了解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可能不能接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引发申诉、上访甚至发生一定的社会风险,需要借助听证活动来让他们充分知情,并期望达到化解误会与矛盾,减低社会风险的目标。
其三,兼听则明,当下的司法活动,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听证活动也体现了专业主义精神。尊重专业人士的真知灼见,是检察听证活动中的基本精神之一。在检察听证活动中,参加听证活动的,有非专业人士,也有专业人士。根据办案不同需要,专业人士也具有多元性,有的是法律专业人士,有的是法医学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刑事技术专家、心理学专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他们对案件发表的专业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常有启发作用,甚至“片言折狱”,让办案人员豁然开朗。
其四,检察听证活动能够改变司法活动状态,对检察人员的工作态度发生潜移默化的良好影响。司法活动有其特殊性,保密性强,因此,常常与社会形成隔离状态,甚至形成司法机关高墙深壑的外在观感。听证工作,尤其是“能听证尽听证”要求的落实,可以打破司法与社会的隔膜,加强司法机关与外界的沟通与协作配合,并改变办案人员生冷硬的对外工作态度和社会刻板印象,增加司法机关的亲和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听证活动可以增加检察人员的社会接触面,从中汲取来自相关方面的支持、理解和认同,从而有助于改善检察人员对外部人士的态度,以更加亲切、温和、有耐心的态度进行协作配合,拉近检察人员与社会的心理距离。
“能听证尽听证”的
新时代检察精神
“能听证尽听证”,可以使得听证活动的种种优点在更多案件、更大范围中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听证的受益面扩大。与简明、高效的行政化处理案件的方式相比,诉讼化或曰司法化的案件处理方式意味着检察机关更多地付出时间、精力,检察机关经过价值权衡,认为“必要的丧失”不但值得,而且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在提高诉讼效率为司法人员普遍青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为自己增压,以便增强司法透明度和体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各项目标,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力,挖掘司法活动的潜力。
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秉持“司法为民”的职责要求,力图将最好的司法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民众,以追求最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检察机关的多项改革中,都体现了检察机关追求自我完善的基本思路,尽管有的改革会增加检察机关自身的工作负担,但是,只要有利于司法公正,能够满足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热切期待,检察机关都能够克服种种阻力和惰性,加以积极推动和落实。
毫无疑问,这就是“能听证尽听证”这一要求所包含的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基本精神。(检察日报 理论版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