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好心在别人借款时当见证,结果让自己卷入官司成了被告,一气之下拒不出庭,被判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经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依法监督,这起错案得到了纠正。为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日前,肥城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建立了检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审判、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工作力度。
2010年9月,王刚(化名)为偿还银行贷款,向远房亲戚王东(化名)借了5万元钱,并打了一张借条。当时,王东提出要找一名见证人,来串门的李钟山(化名)恰好赶上。出于好心,李钟山便在借条下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1年5月,因王刚还不上钱,王东就以李钟山系共同债务人为由,将其连同王刚一起告上法庭。接到法院传票的李钟山气不打一处来:“我是出于好心才做的见证人,告我干什么?”他一气之下没有参加开庭。
由于李钟山始终缺席庭审,法庭无法查明李钟山究竟是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只得依据证据规则判定在借条上签字的李钟山是共同债务人之一,与王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李钟山的工资账户。
而李钟山当时所在的单位不景气,一直发不出工资,因此工资账户中并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这样,李钟山自己也不知道被查封了工资账户。直到2011年9月,李钟山退休时,他的工资账户上才有了钱,却因账户被查封而无法取出,然而此时早已过了上诉期。
2015年4月,李钟山找到王刚、王东,让他们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并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再审。肥城市法院认为李钟山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启动再审程序,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并告知其尽量找到新的证据。然而时间越久,证据就越难找。
2021年3月,肥城市政法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时,发现了该案线索。同年4月,该案被移交肥城市检察院办理。该院成立调查组,到法院调取了案件有关材料,并与审判法官、执行法官进行座谈,对案件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进行了解。得知李钟山年近七旬、出行不便后,调查组又专程来到李钟山家中核实情况。
按照李钟山的说法,他那时只是偶尔去王东家里坐坐,自己只是见证人,既没有一块儿借钱,也不可能为他们担保。
调查组检察官们反复翻阅案件相关卷宗,重新梳理案件信息,终于发现一个疑点:王东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李仲山”而不是李钟山。将被告名字写错,这种错误非常少见。检察官经调查又发现,借条上李钟山签名的“钟”字是简写,很像“仲”,王东可能仅凭借条上的签名便认为李钟山就叫“李仲山”,并没有进一步去核实他的真实身份。
“如果李钟山是共同债务人或担保人,王东诉前应该对他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也许,李钟山真的就是一个不太关键的见证人。”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再次找到当事人王刚和王东,他们也承认了李钟山是见证人而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事实。2021年4月14日,肥城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再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王东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并撤销了原审裁判。
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因执行费用分摊、银行利息计算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又取得和解,王东同意悉数退还李钟山被执行的工资,并愿与王刚一同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今年6月,该案依法执行回转。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匡雪 孟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