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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人|《民法典》学习打卡7
2023-12-06 02:20  浏览:359  搜索引擎搜索“富博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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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学习《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今天学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生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厉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厉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活着其他有效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今天为止学习完成第一节,明白自然人,成年人,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各种概念及情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学点法律知识,增涨人生见识。






发布人:d9cd****    IP:106.39.1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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