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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实现更高层次公平正义
2023-04-03 15:21  浏览:137  搜索引擎搜索“富博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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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刑事案件量大而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刑事检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抓手,以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为重点,提升案件品质,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高效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须紧盯人民群众可感可知的公平正义需求,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办案水平。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刑事检察工作必须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最高标准,更新司法理念,优化制度机制,抓好改革创新,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检察产品,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提升司法层次,让公平正义更加坚实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理念,影响着司法行为方式,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灵魂,对办案质效起到引领性、决定性作用。司法办案必须超越“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的传统思维,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程序了结、形式正确的倾向,努力追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树牢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在办案中坚持法治理念,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司法办案活动,始终把依法办案、依法监督作为检察官的基本遵循,这是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办案质效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有依法独立办案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又要善于和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的理解和支持,发挥党委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保证作用。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严守法律底线,严格独立把好批捕关、起诉关。要妥善应对来自媒体、社会舆论的压力,坚持独立判断、依法处理。

(二)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刑事司法要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必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要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司法的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恐、严重暴力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司法文明进步。要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也要注重保护多元利益,在充分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的权益和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要准确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科学认识、应对案件疑点、证据矛盾、证据缺失,避免简单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收集完善证据,综合经验法则和逻辑判断,查明事实真相。

(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仅充分履行惩罚犯罪职能,也要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体处理要做到公正,在事实认定方面,既要收集审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审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要统一适用标准,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程序适用要保障公正,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作出逮捕、起诉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又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全面考量;在确保实体正确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要让案件当事人和关心案件的人感受到公正,通过公开听证、法庭教育、文书说理、新闻发布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可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还要履行好监督职责,有力维护司法公正,着力纠正案件实体和程序错误,对侦查、审判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四)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体现法治力度、温度。对于检察官而言,只有准确适用法律,包括准确适用罪名、准确区分轻重,才能为确保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基础。但是现实生活纷繁多样,司法办案仅遵法条还远远不够,还应融天理、国法、人情一体考虑,方能办好案件,实现好的效果。这里的“天理”指的就是自然之常理、经济社会之规律,检察官办案要顺常理、合规律,不能犯主观主义的错误。这里的“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人性使然,是人民群众普遍保有的情感,而不是私情私利,比如人因贫困饥饿而窃食果腹,从人道考虑不能治罪,就是“法不外乎人情”的实现,这要求案件处理结果要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五)坚持能动履职,融入大局,司法为民。能动履职,依法主动深化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积极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检察履职质效的客观要求。要坚持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聚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常态化扫黑除恶、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工作中积极担当作为,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要坚持人民至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强化监督办案,延伸检察职能。要履行好指控证明犯罪尤其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主导责任,提升整体司法能力,通过办案促进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要积极延伸办案触角,在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的过程中推动刑事和解,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社会“大治理”。

深化落实健全完善政策、制度、机制,提升案件品质,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实现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实现得更快更好,这是加快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在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刑事案件量大而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刑事检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抓手,以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为重点,提升案件品质,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高效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有效治理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权。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推动中国刑事司法取得历史性进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政策所蕴含的强化人权保障的要求、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坚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坚持对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严重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逮捕、起诉的同时,对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予以区别对待,逐步实现以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主要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扩大不起诉的适用,加强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协调推进罪行轻微法定犯“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从重”的责任机制,以“危害程度(数量标准)+情节”基本逻辑,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从严确定刑事追诉标准,逐步形成轻重有序的社会治理结构。要完善办案配套体系,构建社会危险性审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不捕不诉案件质量监控等规范体系,加大不捕不诉案件听证力度,推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探索推广赔偿金预付、涉罪非羁押人员就业安置、公益劳动机制等。

(二)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保障诉讼权利,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确立以来,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使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作用明显。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深化、深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进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丰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内涵,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要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依法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理智地作出选择。要推动刑事诉讼模式转型,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庭审模式带来的变化,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转型升级;适应、调整诉辩关系,加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沟通,平等、充分开展量刑协商,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司法新模式;承担好、固化好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发挥好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提升检察官出庭公诉等各项能力。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在办案尤其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阅卷、会见提供便利,实现检律良性互动。

(三)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庭审检验。实践中,有的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之所以办案效果差,根本原因在于案件证据基础不扎实。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密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配合、制约关系,以现场监督、临场共商全方位、实质性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和效果,有效提高侦查取证质量、效率。要立足于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做优刑事犯罪大控方,推动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化。还要进一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构建业务数据定期通报、共同研判机制,创新开发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刑事案件办理前端,从源头提升侦查取证质量。

持续改革创新,提升司法能力,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司法公正与否、办案质效高低,评判主体是人民群众。如果司法办案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不能为社会舆论普遍接受,即使司法机关“自认”为公正、高效也毫无意义。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要确保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更要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加可触、可观、可感。必须持续改革创新,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创新方式方法,把公平正义真正写进老百姓心中。

用好公开听证,以“阳光司法”促公正赢公信。应当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进公开听证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不批捕、不起诉公开听证,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众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提升监督办案能力。在司法办案中要自觉提高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性,助推提升监督质效。针对特定案件探索建立监督模型,提升类案线索筛选精准度,实现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有效转变,以数字赋能推动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升级。

强化诉源治理,助推治理效能提升。刑事案件质效不仅体现在案件程序的终结、实体结果的公正、数据指标的达标,更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社会治理成效。应当着眼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刑事案件诉源治理。要加强对犯罪成因的思考,积极探索犯罪现象背后的态势和规律。要坚持系统观念,从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把握犯罪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发挥诉源治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网络依法治理、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加强案例指导,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具有鲜活、及时、灵活的特点,可以有力指导司法办案、回应社会关切、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对促进公正司法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强化案例意识,多办好案、多办精品案,注意培育、总结、提炼案例。要加强规则提炼,在政策把握方面、法律适用方面,充分阐释法律,强化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明确办案规则。要融入价值引导,不仅要阐明法律判断,还要阐明价值追求,不仅要关注核心的法律事实,还要关注案件背后的是非曲直,通过发布案例传递检察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讲好法治故事。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苗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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