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唐女士,因检查发现上腹部包块9天,到县医院(非二甲)住院治疗,诊断为胰腺囊性肿瘤。入院第4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中转开腹下胰腺体尾部联合脾脏切除术,术中探查发现肿瘤侵犯横结肠壁浆肌层,游离分开后浆肌层加固,后发现肿物侵犯到肠系膜上静脉,切除肿瘤无法避免切断肠系膜上静脉。术中经上级医院两名专家会诊后,将远端离断肠系膜上静脉与下腔静脉行端侧吻合。术中患者合并失血性休克,给予快速补液,休克纠正平稳后完成手术。
术后当日,患者病情危重,转某市医院治疗。次日,市医院诊断患者为脑梗死,系术后严重并发症。一年后,患者出院。出院10个月后,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未进行死因鉴定。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为患者实施手术时,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损害后果,最终死亡,故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县医院在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条件下,违规对患者实施四级手术,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在术中发现血管变异、手术有困难的情况下,未充分预见手术的高风险性,并终止手术以规避不良后果的发生;而自身又缺乏相应手术资质、人员及设备等基本条件,无法及时手术止血,直接影响对患者的抢救,与失血性休克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县医院存在超能力决策手术以及术中救治不及时的过错行为,直接增加了手术风险,是导致患者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致不可逆缺血缺氧性脑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县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其过错参与度为61%~90%。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情况及县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县医院承担80%的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61万余元。
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院方认为,患者手术指征明确,医院高度重视,邀请知名专家来院进行手术指导,手术完成后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死亡后,患方既未告知县医院,也未行死因鉴定,患者死亡与县医院诊疗并无关联。结合疾病风险分担原则,医方责任以50%为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简析】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开展手术的级别应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以及技术能力相一致,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如果二级医院需要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本案中,县医院作为非二甲医院,并不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资质和条件,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越级手术的过错。
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本案中,虽然县医院邀请了专家进行手术会诊,但是患者并非急诊手术,故县医院认为“所邀请的会诊医生为全国著名专家,鉴定意见认定医方不具备手术资质不可信”的上诉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各类疾病收住院治疗的标准、制度或程序。医师要依据医院现有医疗资源(人力、技术、设备等)承受能力来决定是否收住院,还是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诊疗。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本案中,县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之前,已经知道手术存在一定难度,且治疗经验不足。虽然医方外请专家提供手术协助,但在患者并非急诊手术的情况下,应从专业谨慎的角度出发,建议患者转上级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诊疗行为。会诊医生参与诊疗活动,亦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规范书写病历材料,避免越级手术带来的安全隐患及法律风险。
文: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律师 张勇
编辑:于梦非 肖薇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 闫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