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案例:广东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创设性提出行为补偿诉请获法院支持
解读专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单平基
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既是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价值和典型意义。
首先,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担当。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行为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不仅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由于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了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经由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等方式,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全面维护,提升了国家治理水平。这种双重效果能够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出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依法能动履职和担当作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次,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展现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提出的更高履职要求,检察公益诉讼以其独特的政治意义、制度优势和治理价值护航公益保护,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可为此提供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案件中,侵害对象通常具有广泛性,单个的自然人甚至并不知道个人信息已被侵害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若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事实,涉及违法信息处理者、信息加工程序等环节的证据,这也决定了普通公众的维权成本非常高。本案中,检察机关敏锐地发现涉及“人脸识别”的侵权行为对公众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契合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彰显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制度优势。
再次,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办理契合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要求。检察工作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在理念、手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现代化理念为指导,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与法律监督职能相结合,加强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升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检察机关注重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跨部门协作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办案模式,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
最后,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创设性地提出以行为补偿的方式修复损害,有助于教育和震慑不法分子,推动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以损害赔偿为主,对于如何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缺乏有效手段。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以行为补偿的方式修复损害,引导、矫正侵权行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秩序修复长效机制。这在弥补损害的基础上,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可见,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实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本案中,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工作,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本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有益探索,是检察工作现代化与高质效办案的有力体现,对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价值。
(来源:检察日报·两会特别报道·要闻版)